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軍上更(一)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軍上更(一)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軍上更(一)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峰裕 選任辯護人 劉嘉裕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不服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翁金緞法官黃國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易慧玲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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