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44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信雄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緝字第9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信雄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書瑜
法官楊甯伃法官蔡有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書記官葉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