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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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0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附表編號2之罪,減為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傷害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傷害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依本條例規定減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應於為減刑裁判時,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條定有明文。 爰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蔡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傷害│毀棄損壞│├───────────┼──────────────┼──────────────┤│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拘役20日│├───────────┼──────────────┼──────────────┤│犯罪日期│95.08.14│95.08.1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0862號│偵字第20862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易字第735號│96年度上易字第735號││實├─────────┼──────────────┼──────────────┤│審│判決日期│96.06.13│96.06.13│├─┼─────────┼──────────────┼──────────────┤│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上易字第735號│96年度上易字第73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06.13│96.06.13│├─┴─────────┼──────────────┼──────────────┤│所犯法條│刑法第277條第1項│刑法第354條│├───────────┼──────────────┼──────────────┤│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2月│拘役10日││金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11748號│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117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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