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0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 蔡儀桐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萬9,5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563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4,0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