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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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328號原告林○○被告 劉啟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易字第1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王品惠法官郭振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書記官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