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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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5號上訴人即被告林上人法定代理人 王麗觀 上訴人兼法定代理人 林金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游環 因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5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5月23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77,363元(參見本院卷第17頁、第61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2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44,268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書記官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