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小字第5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基小字第576號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潘旭威
鄭舜鴻 被告 林倚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伍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肆仟陸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七‧五,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七五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書記官洪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