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訴字第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543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543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7年3月20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孫啟強法官邱明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書記官曾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