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何麗娟 被告 歐純名
黃鈺蘭 鍾爵蓮 鄭漢桂 林佳鋒 邱柏侖 鄭宗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97年度訴字第14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方百正
法官謝文嵐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