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156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簡字第1569號
原   告  簡志瑤
被   告 柏諭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柏諭
被   告  王俊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柏諭食品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肆萬伍仟元,及自
民國一○八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
被告王俊凱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八
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二項所命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全部或一部之給
付者,其餘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王俊凱於民國107年8月30日、同年12月26日
分別向原告各借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並由被告柏諭食
品有限公司分別簽發發票日107年8月30日、金額300,000元
、票號AH0000000號及發票日107年12月26日、金額300,000
元、票號AH0000000號之支票各1紙(下稱系爭2紙支票),
以擔保上開借款。嗣被告王俊凱僅清償第2筆借款中之255,
000元,而系爭2紙支票屆期均經提示不獲兌現,爰依消費借
貸及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
1、2、3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返還借款部分
1、原告主張被告王俊凱於107年8月30日、同年12月26日分別
向原告各借款30萬元,嗣被告王俊凱僅清償第2筆借款中
之255,000元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借據1張為證(見本院卷
第25頁),且被告王俊凱對原告之上開主張,已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
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
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
2、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
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
人亦得定1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8條
定有明文。據此,原告得請求被告王俊凱返還借款345,00
0元,且本件借款未定返還期限,應將原告起訴狀繕本之
送達視為催告,故本件利息應自催告後1個月之翌日起算
,即自108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給付票款部分
1、原告主張被告柏諭食品有限公司於107年8月30日、同年12
月26日分別簽發系爭2紙支票,以擔保上開被告王俊凱之
借款,嗣系爭2紙支票屆期均經提示不獲兌現等情,業據
原告提出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各2紙為證(見本院卷第
21─23頁),且被告柏諭食品有限公司對原告之上開主張
,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
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
2、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
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
依年利6釐(即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
項、第126條、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據此,原告自得請
求被告柏諭食品有限公司給付票款345,000元,及自提示
日即108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
算之利息。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王俊凱給
付34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後1個月之翌日即108年8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及
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柏諭食品有限公司給付345,000
元,及自提示日即108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被告2人所
負之上開給付義務,係屬不真正連帶債務之關係,如有任一
被告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者,其餘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
給付義務,爰諭知如主文第3項所示。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及所舉證據,經核均
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書記官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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