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8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885號
原   告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3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台幣73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880元)。
二、請提出被告乙○○、丁○○、甲○○等3人最新戶籍謄本1件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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