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885號
原 告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3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台幣73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880元)。
二、請提出被告乙○○、丁○○、甲○○等3人最新戶籍謄本1件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