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17號原告 沈萬居
沈義輝 沈昇輝 沈秀雲 上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樹根 律師
洪茂松 律師 邱麗妃 律師被告 沈榮祥 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書記官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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