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補字第6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宇嘉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陳昭全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書記官吳建元附表:
一、聲請人應說明現在就業狀況及收入來源並提出自民國104年12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政府相關補助函文、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並提出聲請人目前每月所得為何?及證明資料(如收入切結書或公司薪資表等)。
二、聲請人應提出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三、聲請人應說明有無其他支出項目如國民年金保費支出?並應一併提出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所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已於107年3月6日屆期失效,請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
五、聲請人應說明其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協商差距。
六、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是否領有低收入戶補助、育兒津貼、租金補助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自何時起開始領有補助?每月領取補助項目、金額及領取期限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如未領有任何補助,亦請註明。
八、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人確認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九、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兒子,請詳細列出本件聲請前2年間領取之社會補助、慈善補助款項來源、及金額,並說明除領取補助款外,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並請一併提出聲請人依法扶養之兒子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十、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十一、依據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所載,聲請人為「艾帛克有限公司」(事業單位統編00000000)之股東,該公司目前仍營業中且未有停業或解散相關註記,則:
㈠聲請人應說明其擔任艾帛克有限公司股東之期間為何,擔
任該公司股東時是否領有分紅或盈餘分配?㈡並請聲請人提出上開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設立迄
今之年度營利事業稅報稅證明、資產負債表等,說明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及盈餘分配狀況為何?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㈢聲請人對於該公司,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
十二、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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