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小字第247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小字第2475號
原   告 丁○○
被   告 乙○○
被 告 兼 甲○○
法定代理人
被 告 兼 丙○○
法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上午九
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威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林姵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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