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576號聲請人 黃文祥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黃文祥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四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無力清償債務,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提出前置協商但協商不成立,爰聲請准予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本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及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所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書(卷第21頁至第22頁)、債權人清冊(卷第17頁至第19頁)、戶籍謄本(卷第10頁至第12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2年至10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第7頁至第9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24頁至第27頁)、薪資單(卷第32頁至第33頁)、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卷第23頁)、房屋租賃契約書(卷第27頁至第31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卷第58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卷第48頁至第49頁)等在卷可參。
㈡次查,聲請人於102年至103年度稅後所得為0元、260,
578元,平均每月所得0元、21,715元,名下無財產。又聲請人目前擔任碼頭工人工作,據其104年1月至8月薪資單(無3月份薪資單),扣除勞健保費,平均每月薪資33,557元【計算式:(41,059+32,878+36,178+38,740+26,663+27,239+32,141)÷7=33,557,四捨五入】,此有上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薪資單等在卷可證(卷第7頁至第9頁、第32頁至第33頁)。在別無其他資料可認聲請人有其他收入之情形下,以其每月平均收入33,557元核算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堪認妥適。
㈢再查,聲請人主張每月房租8,500元(參卷第27頁至第31
頁房屋租賃契約),與弟弟 黃浚菘 共同分擔(參卷第43頁、第50頁),因聲請人目前已負債,自應撙節開銷以清償債務,每月必要生活費應以行政院內政部所公告最低生活費用為限。又最低生活費用,係照當地最近1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60%,依其基準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調查表格式所示有關經常性支出之調查項目,其原即包括利息支出、食品、衣著、房租及水費、電費、醫療保健、交通、娛樂、教育等基本生活需求,是以最低基本生活費已包括聲請人房租費用。再審酌104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用12,485元,聲請人每月個人必要支出應以12,485元為計算基準。
㈣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33,557元,其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尚餘21,072元【計算式:33,557-12,485=21,072】。
而聲請人之債務合計為1,642,040元(參卷第17頁至第19頁債權人清冊),以聲請人每月所餘21,072元逐年清償,至少須約6.5年【計算式:1,642,040÷21,072÷12=6.
5,四捨五入】始能清償完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再者,聲請人為00年0月生,雖距法定退休年齡65歲,仍有24年之工作年限,然非任職於公務機關或可預期將穩定之工作,應非一心欲循債務清理之程序以圖脫免債務之責任而無任何清償之誠意。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無本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本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民事庭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書記官梁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