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0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0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60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相對人即債務人派卜樂時尚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高啓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貳佰陸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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