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6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652號聲請人 焦延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0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柄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書記官洪仕萱┌───────────────────────────────────────────────────┐│附表:99年度除字第265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6ND000000-0││1│1000││├──┼───────────────┼──────────────┼────┼───┼────┼───┤│002│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1│200││├──┼───────────────┼──────────────┼────┼───┼────┼───┤│003│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120││├──┼───────────────┼──────────────┼────┼───┼────┼───┤│004│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132││├──┼───────────────┼──────────────┼────┼───┼────┼───┤│005│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145││├──┼───────────────┼──────────────┼────┼───┼────┼───┤│006│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164││├──┼───────────────┼──────────────┼────┼───┼────┼───┤│007│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180││├──┼───────────────┼──────────────┼────┼───┼────┼───┤│008│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