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智簡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智簡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智簡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蔡基選任辯護人郭啟榮律師被告謝文啓上列被告因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2年度偵字第23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四年六月十日就被告許蔡基、謝文啓改行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許蔡基、謝文啓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而於民國104年6月10日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嗣本院認本件不宜行簡易判決處刑,爰撤銷上開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珮如
法官林姿秀法官李佳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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