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4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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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452號原告 張緣莘 訴訟代理人 翁健祥 律師訴訟代理人 羅湘蓉 律師被告 王一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及已發生之租金收入核定之,而系爭房地之買賣價金為80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0000000元(0000000+168000=0000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8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抗告;關於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書記官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