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4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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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469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淳豪 被告 林志堂
一、上列原告因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0,138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28,3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824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書記官吳宜遙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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