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字第105號聲請人 廖振鐸 代理人 周兆龍 律師
蔡青育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和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相對人和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該公司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該公司留存之最新股東名冊(須有相關持股證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本裁定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