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9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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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998號原告百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珍郎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 律師
曹宗彝 律師複代理人 張庭維 律師被告 林怡仲 訴訟代理人 李慶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四日上午十時,在臺北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6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