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相對人即債務人 廖慈玉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宗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捌萬捌仟玖佰玖拾伍元,及㈠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零貳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八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其中新臺幣肆拾陸萬捌仟柒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