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忠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聲字第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忠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數罪併罰案件,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至明。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此有最高法院68年第6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60號判決意旨可參。如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而為上訴駁回之程序判決,因未進行實體審理而諭知罪刑,即非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三、查本件受刑人犯附表所示4罪,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之2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緝字第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9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其中附表編號3、
4所示之2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緝字第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9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另沒收相關物品)。受刑人聲明不服,分別提起上訴,因其未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法,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本院認上訴均無具體理由,以102年度上訴字第202號、102年度上訴字第210號程序判決,先後駁回其第二審上訴;受刑人就附表編號2、
4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以上訴不合法為由駁回其上訴而確定,此有前揭各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從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官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向本院聲請定執行刑,尚屬有誤,其聲請為不合法,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汪梅芬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附表:受刑人林忠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犯罪日期│100年8月16日│100年8月16日│100年11月1日│├──────┼──────────┼──────────┼──────────┤│偵查機關年度│新北地檢署100年度毒│新北地檢署100年度毒│新北地檢署100年度偵││案號│偵字第6852號│偵字第6852號│字第7473號│├─┬────┼──────────┼──────────┼──────────┤│最│法院│新北地方法院│新北地方法院│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緝字第94號│101年度訴緝字第94號│101年度訴緝字第95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1月9日│101年11月9日│101年11月9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202│102年度台上字第1740│102年度上訴字第210││決││號│號│號││├────┼──────────┼──────────┼──────────┤││判決日期│102年2月23日│102年5月1日│102年1月25日││││(程序駁回)│(程序駁回)│(程序駁回)│└─┴────┴──────────┴──────────┴──────────┘┌──────┬──────────┐│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0年11月1日│├──────┼──────────┤│偵查機關年度│新北地檢署100年度偵││案號│字第7473號│├─┬────┼──────────┤│最│法院│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緝字第95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1月9日│├─┼────┼──────────┤│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849││決││號││├────┼──────────┤││判決日期│102年5月9日││││(程序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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