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98號原告 葉沛然
葉 李香蘭 葉沛毅 葉靜宜 葉淑婷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學興 律師訴訟代理人 劉致顯 律師被告 葉雪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99,250元(宜蘭縣宜蘭市○村段○○○○號土地面積695.82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2,500元/平方公尺×1/3=2,899,25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書記官鄭蕉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