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他調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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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他調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他調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月美輔佐人即被告之女李秋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繼續審理。
理由
一、按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月美前因車禍導致智能退化,且行動不便無法到庭,經本院於民國94年6月10日裁定在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惟被告已於103年7月16日至本院接受訊問,訊問時均能針對問題適切回答,是其停止審判原因已消滅,依法應繼續審判。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怡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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