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5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5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54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徐明惠 債務人 謝智勝
謝長雲 林金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伍仟陸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謝智勝前於民國96年至99年間,邀同債務人謝長雲、林金合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6筆,共計新臺幣230,920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謝智勝自民國103年3月20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215,628元及自民國103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3%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3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謝長雲、林金合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書記官康清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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