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79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森吉上列被告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受刑人游森吉出生年月日「民國59年8月21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民國59年8月27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受刑人游森吉出生年月日誤載為「民國59年8月21日」,而此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更正補充。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宛儒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