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347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黃挺益 相對人 游輝揚 債務人 楊宏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1000分之38」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38」。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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