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831號原告 李垣林 訴訟代理人 林宜慶 律師複代理人 廖偉成 律師被告 劉林發 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4月1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書記官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