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71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凱旋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沈健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宗海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 陳明 利息起算日(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或自民國104年9月12日起)。
三、請陳明並提出年息請求12%之依據。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