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簡字第34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住宅補貼-租金補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2年度簡字第346號原告 李昀 上列原告因住宅補貼-租金補貼事件,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台內法字第1120401607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程式上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書記官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