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地訴字第1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地訴字第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勞工退休金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地訴字第11號原告 趙弘基萬昌液化煤氣行上列原告因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不服勞動部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勞動法訴一字第1120007659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地訴字第41號裁定移送)一案,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審判長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書記官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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