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9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耀隆被告許勝和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函調各該被告兼告訴人完整病歷資料及傳訊承辦員警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書記官鍾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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