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2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嵩股檢察官受刑人馬世豪上列被告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109年2月2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及補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主文欄內所載姓名「 馬士豪 」更正為「馬世豪」,並補正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另裁定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載有明文。而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前揭規定於刑事訴訟準用之。是以,刑事裁判如有上開顯然之錯誤或漏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或補正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本裁定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或漏載,此類錯誤或漏載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依職權更正如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呂佩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書記官李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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