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615號上訴人即原告台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萬貴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台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仲厚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9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按對造人數提出上訴狀之繕本或影本,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書記官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