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0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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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0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04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致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內,關於受刑人王致翔之出生年月日,所載「民國00年0月0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之受刑人王致翔出生年月日應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有所誤寫,惟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前述說明,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楊世賢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