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1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1786號聲請人 徐義凱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附表所載系爭支票之付款人名稱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不符,請具狀陳明正確支票之付款人名稱(應更正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仁愛分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