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7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673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張幸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壹拾叁元,及暨其中本金新臺幣肆萬零柒佰肆拾柒元整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張幸惠於民國93年04月16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10年04月20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48,913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