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80號原告 陳郁婷
蔡博硯 被告 劉志祥 上列被告因強制等案件(本院109年度易字第29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簡志龍
法官顏偲凡法官鄭富容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書記官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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