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7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7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672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白心淋 債務人 陳雅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零柒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月付金額新台幣陸仟零肆拾玖元為基準,按日以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遲延利息金額加計二成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白心淋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陳雅雯就前開債務負清償責任。
二、債務人白心淋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白心淋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雅雯負清償責任。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