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977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柯陳品蓁 、 柯明昌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系爭本票有無提示?提示日為何。
二、相對人柯陳品蓁(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柯明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