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37號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37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古豐吉(已歿)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8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

  被告業於民國114年1月3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梁昭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雪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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