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6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市○○區○○路○號○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霖潔   

           住○○市○○區○○○路○段○號○樓

債 務 人  吳阿美   住○○市○○區○○路○○巷○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換發債權憑證,惟依查詢結果,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臺中市,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債務人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李建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