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567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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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6712號

債 權 人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12樓

            之7              

法定代理人  簡政    住同上

債 務 人  李明哲   住○○市○○區○○路000號3樓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康分行(下稱中信銀永康分行)處之存款債權以及第三人國軍高雄財務處、左營財務組之薪資債權,其中薪資債權部分,經本院職權函問國防部主計局財務中心後,其於民國114年1月2日函覆稱債務人已經在114年1月1日退伍,是以扣押薪資債權部分已經無從執行;另依據聲請狀所載,第三人中信銀永康分行址設於台南市○○區○○路000號。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秉欽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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