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5671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6712號
債 權 人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12樓
之7
法定代理人 簡政 住同上
債 務 人 李明哲 住○○市○○區○○路000號3樓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康分行(下稱中信銀永康分行)處之存款債權以及第三人國軍高雄財務處、左營財務組之薪資債權,其中薪資債權部分,經本院職權函問國防部主計局財務中心後,其於民國114年1月2日函覆稱債務人已經在114年1月1日退伍,是以扣押薪資債權部分已經無從執行;另依據聲請狀所載,第三人中信銀永康分行址設於台南市○○區○○路000號。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秉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