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 王沛翎 被告 林忠 和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316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邦久法官高如宜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楊茵如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