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3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3317號債權人 邱昶洧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簡廷全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陳報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倘原聲請狀記載有
誤,併請具狀更正(依狀附支票影本,簡廷全為背書人,非如聲請狀所稱之發票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