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3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3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3315號債權人昶達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謹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謝麗端謝馬 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謝馬可為債務人之釋明資料(狀附借據所示,謝馬
可為證人,非保證人)。㈡請提出債務人應連帶給付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書記官施玉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