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全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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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全字第307號

聲請人 楊宜霖

王明燈

共同代理人 黃煒迪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家瑞 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債權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3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書記官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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