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全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北全字第307號聲請人 楊宜霖 王明燈 共同代理人 黃煒迪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家瑞 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債權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3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臺北簡易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書記官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