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22號聲請人丁○○○
號16戊○○丙○○壬○○○己○○
5樓庚○○甲○○
號16乙○○上列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辛○○住高雄市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壹拾貳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12張,不慎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6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聲請人前以上揭事實聲請公示催告,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7年度司催字第161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核閱在案,依卷附民國97年8月9日民眾日報第21版登載公告,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快┌────────────────────────────────────┐│股票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金洲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91-ND-0000000-│1│1000││││司│0││││├──┼───────────┼─────────┼──┼───┼────┤│002│金洲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91-NE-0000000-│1│10000││││司│3││││├──┼───────────┼─────────┼──┼───┼────┤│003│金洲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91-NE-0000000-│1│10000││││司│5││││├──┼───────────┼─────────┼──┼───┼────┤│004│金洲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91-NE-0000000-│1│10000││││司│7││││├──┼───────────┼─────────┼──┼───┼────┤│005│金洲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91-NE-0000000-│1│10000││││司│3││││├──┼───────────┼─────────┼──┼───┼────┤│006│金洲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91-NE-0000000-│1│10000││││司│5││││├──┼───────────┼─────────┼──┼───┼────┤│007│金洲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91-NE-0000000-│1│10000││││司│7││││├──┼───────────┼─────────┼──┼───┼────┤│008│金洲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91-NE-0000000-│1│10000││││司│7││││├──┼───────────┼─────────┼──┼───┼────┤│009│金洲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91-NE-0000000-│1│10000││││司│9││││├──┼───────────┼─────────┼──┼───┼────┤│010│金洲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91-NE-0000000-│1│10000││││司│0││││├──┼───────────┼─────────┼──┼───┼────┤│011│金洲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91-NE-0000000-│1│10000││││司│2││││├──┼───────────┼─────────┼──┼───┼────┤│012│金洲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91-NX-0000000-│1│800││││司│4││││└──┴───────────┴─────────┴──┴───┴────┘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麗燕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